第五卷 第七章 凯旋前夜

王都中奔波忙碌不已。

  身为王国贵族之首,而且身为——本人不承认的——摄政监护人,有许多工作只有凯尔才能处理。这就是为何他早众人一步回到王都,不眠不休工作的原因。

  由于他早已熟悉这类工作,所以官员们丢给凯尔的工作量,远远超过交给瑞克提法尔的量,而且种类也更复杂。

  整合凯尔本身具有强大影响力的贵族议会、以贵族议员身分与各单位或行政机关接触、拜访并请财团与王府总裁一起进行复兴大业、以退伍军人身分对军方提出建言。

  但是在众多相关组织中,有一个他就算想插手也鞭长莫及的组织。

  连身为大贵族,而且是摄政监护人的凯尔也无法出手的组织,那就是国民议会。与贵族议会势均力敌的国王辅佐机关。

  国民议会与世袭制的贵族让会不同,每六年就会重选一次。

  拥有王国国籍的成人都有投票权,因此国民议会的让员选举,可说是国民能够行使的参政权中最有影响力的一环。

  除了国民议员外,同样藉由选举选出来的还有市长等公职。但是这些公职顶多算地方自治团体的首长,算不上与整个国家有关的政治人物。

  王国的选举制度是初代国王热心推动的政策。他认为,如果想要把原本缺乏「国家」意识的各种族统合起来,进而化成名为王国的共同体,选举是不可或缺的制度。

  尽管在帝国瓦解战争时,帮助初代国王的有力种族几乎全数得到贵族的地位,依然有过半的少数民族不愿意成为贵族,选择待在自己经营的共同体渡过一生。

  在王国成立后,这些少数民族依然维持他们独特的习俗,有时还会因此和其他种族产生冲突。

  在王国黎明期,若要说初代国王与其臣子们包办了所有文化、风俗截然不同的种族整合工作也不为过。

  他们为了让这些种族认识王国这个国家、为了让他们产生国民的自觉,所以让他们「参与国政」。不过他们也明白,要让这些向来对政治不感兴趣的人们去理解政治,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因为当时,各种纷杂的种族之能够统一并成立王国,单纯是因为有初代国王——这位率领他们打倒帝国的英雄之故。

  这些种族原本就具有强烈的「服从强者」习性,因此王国是个以初代国王为顶点的国家。不过这也表示,只要初代国王驾崩王国就会再次分裂,陷入不同种族随自己意思划分地盘,然后互相争战的战国时代。

  然后,位在仿佛新生儿、尚未成熟的王国周围的国家,即可等着坐收渔翁之利。

  其实在当时,各族族长便或多或少怀着这种危机意识了。

  不只是周围国家,被赶到北方的人类也将再次试着支配自己——「不,因为曾经反抗过人类,所以这次他们说不定会斩草除根。」也有这样的恐惧与不安。

  他们也是生物,自然会怕死。

  尤其对断子绝孙、全族灭绝的恐惧感,更是笔墨难以形容。

  过去曾经被支配,将来可能被歼灭。

  具有智慧的种族首长们再三思考后,为了避免面临最坏的未来发生,决定让王国发展成能够保护他们的强大保护伞。

  从这时开始,这些种族眼中的王国,不再是单纯因时势而成立的共同体。

  而是基于生物的自我防卫本能,成立用来保护自己的互助防卫共同体。

  为什么有力量的种族会如此惧怕其他种族?

  因为能够杀死他们的存在,已经开始以各种形态出现了。

  强足「皇剑」之流的超级兵器,甚至连诸神都能毁灭。过去曾被称为超越种,君临世界的神族与龙族,尽管依旧拥有强大的力量,却已经不是绝对无法毁灭的存在了。他们体认到这一点。

  倘若对手是一整个国家,要消灭他们并非难事。

  而且他们对人类的看法原本就是「只要会造成妨碍,人类就会把那些东西尽数消灭」。

  事实上,有许多种族真的在王国独立战争中走向破灭。龙族的数量也在那时大幅减少。因为龙族通常独自行动,很容易被人类各个击破。

  不再是倚靠力量就可以活下去的时代了——有力量的种族意识到这件事,因此发现王国这个国家的存在意义。

  王国之所以能够持续至今的基础,就是在那时成形的。

  原本由族长所率领的种族军——或者形容为战士集团——随着时间演变,转化成由贵族从领地征募士兵而组成的贵族军。至于与初代国王一起反抗帝国的种族联军,在建国之后继续维持种族混合军的模式并扩大规模,改制成为王国正规军。

  除此之外,王国的国土经历了数次行政区划分,最后分成二十五州,一州则分成二十五郡。州与郡不但是行政区的单位,也是贵族领地的划分基准。这是为了在领主交替时,降低对人民造成的影响之

  故。

  贵族具有领地的土地所有权,并拥有对领地征税的权力。只不过,该权限不得超出王国国法规范。初代国王将之称为「限制性封建制度」,然而当时的臣子们,有多少人理解这个名词的意思呢?

  初代国王把土地赐给贵族,并非为了让他们支配该地,甚至连犒赏都算不上。把土地分封给贵族时,他赋予贵族的义务和权利是在:以领地统治权与课税权为交换条件,进而保护当地完整。

  换句话说,就是要贵族让领地常保最佳状态,才能得到最丰厚的税收。

  作为经营领地的手段,领主可以在国法的许可范围内制定法律,为了保

上一页目录+书签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