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怎么解释呢,子弹留在了他的体内,而这颗子弹正是那把邮筒中的手枪发射的。绝不可能是其他手枪发射的子弹。」
「确实如此呢。」
「那么,这个伤口肯定是邮筒那把手枪造成的,没错吧!」
「没错。只不过,布田先生右侧大腿被枪所伤,并不一定和他被杀发生在同一时刻。说不定是更早之前被射伤的。」
「……在那之前?」
「因为那颗射入右侧大腿的子弹并未造成布田先生的致命伤,所以比他被杀害的时刻更早之前,他的大腿说不定就已经被射伤了。比方说,在下午三点,邮局工作人员在邮筒内发现手枪之前;比方说,在正午,平根先生和表兄弟们聚会之前。」
「……但是,大腿被子弹射伤,毕竟也是会疼的呀。更何况按你所说,这个疼痛可是持续了好几个小时呀,布田一定会发出哀嚎、做出抵抗行为的吧。现场也一定会留下相对应的痕迹。」
「说不定,布田先生是被注射了吗啡。」
「……吗啡?」
「在搜查总部上,你们不是从白岚会干部的对话中,怀疑是平根先生侵吞了医用的吗啡吗?说不定,平根先生正是使用了这些吗啡。」
「啊,对哦……」
「司法解剖好像并未调查布田先生体内是否还有吗啡吧?」
「……的确是这样。如果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通常会检查尸体体内的血液中,是否含有毒素或药物成分。不过在这起事件里,死因非常明确,应该是不会去做血液检查的。所以,即使死者血液含有吗啡,估计也是很难发现的。」
我越来越觉得,眼前这位钟表店店主的假设是正确的,不由得端正了坐姿。
「那么,我把整起事件再次还原吧。案发当天的上午,平根先生去了布田先生家中造访。虽然他说自己上午在家打扫卫生洗衣服,但事实上这些都是谎言。
「平根先生先是在音响室内,趁着布田先生不注意的时候,用钝器殴打了他的后脑使其昏厥,接着给他注射了吗啡,令其昏睡。接着,他用那把被警方发现的手枪射击了布田先生的右侧大腿,并且使得子弹留在了其体内。据我推测,平根先生给布田先生注射吗啡的部位也是右侧大腿,这样做,还可以掩盖注射痕迹。
「吗啡不仅有镇痛效果,还能产生镇定剂的作用,所以被射伤的布田先生依然保持着昏睡的状态。为了不让血液流到地板上,平根先生或许在布田先生的身体下方铺上了垫子。
「接下来,平根先生揭开地板上铺着的地毯,在测算好杀害布田先生子弹的射击位置后,将子弹射入了地板。
「完成了这些准备工作后,平根先生便暂时离开现场,将手枪丢进了附近的邮筒里。虽然并不知道丢枪的确切时间,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一定是在早上,邮局第一次收集邮件的十点之后。这把丢进邮筒、后来被警方发现的手枪,我们姑且叫做一号手枪。
「接着,平根先生在中午跟表兄弟们碰面,制造了从正午到下午三点之间的不在场证明。另一边,午后三点,邮局第二次收集邮件时,工作人员发现了那把一号手枪。
「下午三点左右,与表兄弟分开的平根先生再一次回到布田家中,当然,他说自己去看了电影,这也是说谎。此时的平根先生,还带上了一把和一号手枪同样口径的──就把它叫做二号手枪好了──二号手枪。布田先生当时应该还处于昏睡的状态。
「在上午的准备工作中,平根先生在音响室内揭开了地毯,并且用一号手枪将子弹射入地板。这时候,平根先生在地板上面弹孔的位置上方,放了可以使得子弹停住的东西,比方说,放上了一个装满沙子的口袋。将揭开的地毯放回去之后,装满沙子的口袋自然就挡在地毯和地板中间了。
「接着,平根先生把布田先生以仰面朝天的姿势搬到地毯上,将他的头部放在沙袋正上方。接着,平根先生便用二号手枪插入布田先生的嘴巴里,对准口腔内部扣动扳机,杀害了布田先生。子弹虽然穿过了布田先生身下的地毯,但被沙袋阻挡了下来,所以没有在地板上留下痕迹。顺带一提,这时,会在被害人后脑部位留下一处巨大的射出伤口,正好能够掩盖由钝器所造成的伤痕。
「此后,平根先生将布田先生的姿势由仰面朝上改为侧卧,把他的头部移开,将头部下方的沙袋回收。此时,地毯上留下了子弹发射的弹孔,而周围也溅上了布田先生的血液和脑浆。接着,平根先生只要拖动地毯,对准地毯上的弹孔和地板上的子弹孔就行了。不过因为沉重的沙发压在地毯上,拖动起来可能会很困难,因此可能需要事先将沙发移开。
「此时布田先生还保持着横卧的姿势。原因是想要对准地毯上的弹孔和地板上的弹孔虽然不难,但想要让布田先生头部的贯通枪伤对准弹孔却不太容易了,毕竟会被他的头部挡住。所以犯人就干脆让死者保持着横卧的姿态,还能造成是被犯人射杀后踹翻的假象,即使死者头部的贯通枪伤和地板内部的子弹痕有些偏离,也不太可能会有人注意到。
「也就是说,射入地板的子弹,是一号手枪发射的。而布田先生口中的枪伤属于贯通伤,并不清楚是哪一把手枪造成的。但是,地板上的射入痕迹能够让鉴识人员误以为,死者口中的致命伤也是一号手枪所造成的。
「为了增强这一误导的真实性,犯人还提前准备了另一处枪伤──死者右侧大腿的枪伤。这处枪伤是由一号手枪所造成的,并且有子弹残留在体内。而且,这处枪伤还带有活体反应,鉴识人员很可能会先入为主地以为,两处枪伤在时间上的间隔是极短的。没有人会想到,实际上这两处枪伤之间竟然相隔了好几个小时。况且发现尸体的时间是第二天早上十点,距离作案已经超过十八小时,从流出的血液的凝固状态,已经很难判断其造成的时间,即使其间相隔了好几个小时也很难分辨。通过这种误导,让警方认为死者的致命伤也是一号手枪造成的。
「另一方面,一号手枪在下午三点,被工作人员发现在户田街的邮筒里。警方因此判断,案发时间不可能在三点之后,也就是说,行凶时间被一系列的伪装限定在了下午两点至三点之间──于是,平根先生的不在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