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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是很清楚……我们公司在轻井泽有休闲中心,常 用来招待重要客户。”
“轻井泽地方那么大,到底在哪里啦?”
问到想要的答案之后,虎之介脱下专务的运动套衫与衬衫,把穿着一件短裤的专务丢在森林里,脱下的衣服则丢到公 园入口处的垃圾桶。这么做算是手下留情了,而且多少也能争取一些时间。要穿着一条短裤走回家,对一个有头有脸、年事渐长的人来说是需要很大的决心的。
东亚建设社长佐伯喜一郎的自宅位于横滨市青叶区,是在划分成四区的高级分售地占有一隅的豪华馆邸。佐伯家原本位在东京都内千代田区的第五大街,泡沫经济鼎盛时期改建成顶级公寓,自己则移居到市郊。当然他也在公寓里保留了一间以便多方利用。
在一个以和室的标准来说约有三十张榻榻米大的会客室里,佐伯社长面对着从父亲那一代跟随迄今的老秘书,表情显得焦躁不安。
“日高的儿子到底有什么企图?”
社长忍不住咋嘴。他原本命令部属打电话给虎之介恐吓:“想让你妹活命就把你父亲交给你的文件带来!”,这算是按部就班的威胁步骤。岂料虎之介抢先一步从公寓消失无踪,从此下落不明。
“还找不到那小子吗?”
“恕属下无能。”
“这个不按牌理出牌的小子,家里大人到底怎么教的,真想见见他父母,我看连他父母也早就管不动他了。”
骂完,佐伯社长才注意到自己说了蠢话。秘书说过,虎之介的父亲日高早在半天前就死了,从二十层楼高的屋顶跳下来,当场摔死。
“您说得是,属下担心如果日高的儿子把文件交给别人该如何是好?一段时间没有联络的话,他就会把文件带到报社或电视台,万一他有这个打算,事情就棘手了。”
“他的脑筋够聪明到有办法想到这一步吗?”
“现在的高中生懂得可多了。”
“哼、没常识反倒学了不少鬼点子。”
总之目前无法与虎之介取得联系,也无从胁迫。从来没遇过这么离谱的事。
佐伯社长让日高扛下一切罪名自杀身亡,对他表示未来会妥善照顾其家人之后强迫他写下遗书并让他灌下大量酒精,然后逼他从总公司屋顶跳下。行贿的物证一概湮灭,接下来只需凭藉田久保议员的政治影响力来划下句点。一切原本可以按照当初计画进行,孰知日高居然带走了部份重要证据。日高在自杀之前恳求要见分隔两地的儿子一面,佐伯社长再三考虑之后才点头准许。
结果日高那混帐就趁那个时候把物证交给他的儿子,而且他在死前还灌掉了佐伯社长两瓶珍藏的顶级白兰地。早知道就拿劣酒打发他!
正当佐伯社长咋了第几十遍的嘴之际,会客室的房门开启,走进一名年轻男子,左手拿了一袋洋芋片。
“爸,你怎么一副景气惨跌的表情?”
佐伯社长的次子干二嬉皮笑脸地问道,他目前十九岁,是大学一年级学生。相较起在京都就读大学的长子,次子的表现逊色许多,但父亲却相当溺爱这个次子。这名年轻人身材中等,略显肥胖,乍看似乎颇为斯文,细小的双眼却隐含着如针般的阴狠视线,偶尔瞠大双眼便立即目露凶光。
“噢噢、干二,你来啦。”
社长特地从安乐椅站起迎接儿子。
秘书努力压抑脸上恐惧的表情,在他眼中,佐伯干二只不过是“社长膝下不成材的儿子”。干二是个不懂自制与节制、既残暴又可怕的男子。这天中午炸掉日高洋行住家,烧死他第二任妻子的也是干二。虽然表面上的理由是要一起消灭住家跟证据,但说穿了只不过是想杀人才犯下这个案件的吧,秘书暗自心想。
“万一这个不成材的儿子当上社长,东亚建设这家公司也等于走上绝路了,不过到时我会提早离职。”
想在心里但不说出口是明哲保身之道。
国中时代,干二就曾经对同班同学施加恶劣的暴力与恐吓行为,导致该生自杀。那时他率领部下,每天拿木刀痛打一个弱小学生,还勒住对方的脖子恐吓对方交出一百多万圆(译注:文中皆为日币币值。)丫若换做成年人,老早就以重伤罪与恐吓取财罪遭到逮捕,不过干二当时只有十三岁,甚至没被送到少年感化院,想当然尔是父亲雇用能言善辩的律师,保住了宝贝儿子的“人权”。
“校园暴力的起因有各种不同的状况,不能单方面指责欺负人的一方就是不对,受欺负的一方也有责任,尤其是没有发现自己的小孩受到欺负的父母责任更为重大。”
律师以这个论点将干二的行为正当化。真要提到父母的责任,没有发现自己小孩欺负同班同学的施暴学生的父母要负的责任才是最大的,然而佐伯社长对于此事一点责任感也没有,他还利用自己身为PTA会长(译注:家长会)的职权对被害学生的家长施压。
“爸你真辛苦。”
干二弯起唇瓣,邪恶的笑意在颜面的下半部扩散开来。他最喜欢以众欺寡,对无力抵抗的人施暴并加以恫吓。相较起这项乐趣,女人、酒、毒品根本就是小巫见大巫。他在十三岁便已体验到这个乐趣,按住同班同学的双手双脚,打脸、踢肚子、用沾满泥巴的鞋子踩踏,威胁对方: “明天交出十万圆,不然就让你们全家遭殃!”的那一刻,令他感受到无比的快乐。同班同学自杀的时候他完全没有悔意,事后得知对方没有留下遗书更是让他毫无后顾之忧。
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条对于加害者可说相当宽容,目的是希望加害者能够主动反省并改过自新,不过干二根本不曾反省,他学到的只有“这社会真好混”这项认知。对于二而言,“人权”
不是“弱小之人免于非法施压与暴力威胁,得以安稳度日的权利”,而是“加害他人也不必接受任何惩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