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下 第八章

,于理解的瞬间转为困惑时,只有夏木津一个人以开朗的声音说:

  “什么嘛,原来是这样啊?”

  “可是中禅寺先生,这未免也,”

  青木皱着眉头。

  “总觉得这样——不,也不至于。冷静下来仔细想想,这其实是再理所当然也不过的结论哩——只不过嘛,总觉得太过合理,反而听起来颇像假的。”

  鸟口接着说:

  “如果这是侦探小说的剧情,作者早就被人套上布袋痛打一顿了。”

  京极堂带着明显的无力戚回答:

  “没有什么结局是出乎意料的。这世上只存在着可能存在的事物,只发生可能发生的事情。既然案发现场只有两人,其中一个被杀了,另一个自然就是犯人。警察原本认定加菜子为自杀是因为没办法确认当时出入现场的有哪些人对吧?”

  “是的,正是如此。剪票口处的站员说虽然记忆有点模糊,不过他记得从事故发生到铁路公安职员到达为止的这段期间,并没有人通过剪票口。之后有好几个人在警察拦下前先通过了,不过全部都是女人跟老人,而且不是从剪票口进入的,所以是引发事故的那班电车上的乘客。也因此警方才研判是自杀。等候下行电车的其它乘客只有六个,身分全部都确认过了;而等候上行列车的九位乘客也是相同。这些人留下来都只是因为好奇,来凑热闹的。犯人不可能留下来看热闹——虽说这是我的先入为主观念,不过常识上判断起来——”

  “可是因此就当作是自杀也有问题哪,为何警察没怀疑赖子?”

  “理由是赖子看起来并没有动机。既没有逃离现场,而且她也说了很多话。由她的证言看来……”

  “这些听木场大爷说过了,你们应该也听过了吧?”

  “嗯,刚刚听了很多了。可是京极堂,由你刚刚的话听来,楠本赖子真的很喜欢加菜子——难道不是吗?为什么又必须杀了她?”

  “从刚刚听到现在,你们也似乎是动机至上主义嘛?考虑这些动机也是没有用的哪。”

  京极堂撂下这句武断的话。

  “为什么?没有动机的话,警察与世人都不能接受吧。”

  “没错,动机不过是让世人接受的幌子罢了。所谓的犯罪——特别是杀人等重大罪行皆是有如痉挛般的行为。宛如真实般排列动机,得意洋洋地解说犯罪是种很愚蠢的行为。解说越普遍,犯罪就越具可信性,情节越深重,世人就越能认同。但是这不过只是幻想。世间的人们无论如何都希望犯罪者只会在特殊的环境中、特殊的精神状态下采取如此违反伦常的行为。亦即,他们想把犯罪从自己的日常生活中切除,将之赶入非日常的世界里。这等于是绕圈子间接证明了自己与犯罪无缘。因此,犯罪理由越容易懂,且越远离日常生活就越好。举凡遗产的继承、怨恨、复仇、情爱纠葛、嫉妒、保身、名誉名声的维持、正当防卫——每种都是很容易理解,且在普通人身边不太容易发生的事情。可是,若问为何很容易理解,那是因为这些事情看似不太容易发生,其实与他们心中经常发生的情感性质相同,只不过规模的大小不同罢了。”

  记得那时我在朝美马坂研究所直奔的迷途上也听过这段话。

  “你的理论我已经听敦子说过了。并非不能理解,但我仍觉得这样的说法太武断。忽视到达犯罪的过程,等于是将故意与过失混为一谈嘛。”

  “过失是事故,但也有所谓的间接故意,这两者的分辨必须很谨慎处理才行。只不过很困难就是了。”

  “可是啊,京极堂,这样一来无法维持社会秩序吧。犯罪行为之所以为犯罪,并非只是行为本身不受到社会的认同才成立的,不是吗?道德、伦理这些看不见的部分也被纳入检视的对象吧?忽视动机的话连酌情量刑的空间也没了。”

  “但是连道德观伦理观都要用法律来限制的话就是恐怖政治了。思想与信仰应该独立于法律之外维持自由吧?法律只应对行为有效。如果仅是思考就被当作罪人的话,几乎所有人都是罪人。动机任谁都有,不,杀人计画任谁都曾策划过,只是没付诸实行罢了。不管是伦理还是道德,都不是法律创出来的,而是名为社会的巨大怪物在莫名其妙之间创出的东西,是种幻想。”

  我很明白,跟他议论也没用。

  “——那难道说,犯罪者的自白——都是为了让周遭的人接受才作的?”

  “针对事实关系的供述姑且不论,我认为自白并没有证据性。动机是在后来被人问到时才想出来的。可是这时犯罪者与其它人一样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为了让自己先回归到日常,拼命地思考自己能认同的理由,那就是动机。这是否为真,不仅第三者无从判别,本人也无法确认。难道你们不认为针对此进行种种议论是无意义的,而装作了然于胸的样子针对犯罪高谈阔论则是种愚蠢至极的行为吗?”

  青木无法反驳,理所当然。

  是的,能粉碎京极堂的意见的,恐怕只有——木场而已吧。

  对他说理是没有用的。

  “而且,当本人与周围都无法发现足以认同的动机时,便会将之判断为缺乏社会责任的状态。我认为这是种逃避。大家都以为只要将搞不懂的东西拋入名为精神病或神经症的黑盒子即可。这就是世人最擅长的机会主义。可是对于被当作垃圾场的真正的神经症或精神病患者而言却只是很大的困扰。而且只要被贴上这种卷标就等于无罪释放,并将之驱逐出社会之外,流放于外野。歧视犯罪者并放任其自由,岂不是种本末倒置?多么愚蠢哪。”

  “那我们又该以何种态度来面对犯罪?我不懂啊。”

  青木似乎很动摇。

  “所以我想说的是,过度要求动机与助长基于偏见的歧视行为没有两样,都是一种想由日常生活当中把名为犯罪的可憎污秽排除出去的行为。况且将犯罪断定为个人问题是种单方面的暴力,犯罪行为并不能还原为个人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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