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cksters L 【第二天】(2)Case of investigation&reasoning

科的研究室,但是那些职位当然有限。也就是说曾经为魔学系的创立尽过力的人,未必能够进入魔学系导致有人被牺牲掉」

  「注意你的措词!」教授大声说道:「什么牺牲不牺牲的太难听了!请你收回这句话!包含我在内的推进派成员之中,有人没能加入魔学系的事的确是事实,但是那些人也在校内或校外分到相对应的职位。那家伙神室也是!」

  「神室一分到的是什么职位?」

  「奥兹。」教授忿忿不平地说道:「在药歌理事长的亲自介绍下,被推荐到法术师保安委员会去了,在那之前还没有日本人担任过这个职位。不,要说的话,能够进入奥兹本部任职的日本人本来就是凤毛麟角了,可是他不但不管那些还大唱反调。对于信奉魔学的人来说,明明应该就没有更甚于它的荣誉了!」

  然后

  教授与神室就起了冲突吧。

  奥兹在现代确实是魔学研究机关的最高峰。做为魔学系教职的补偿,也许在所有可以想像得出来的补偿中,这个已经是最好的选择了。

  但是以神室当时的观点看来,却是等同于背叛的行为吧。因为在终于达成愿望的时候,十年来的老师却宣告自己被「驱逐出境」了。

  而不管教授本身用嘴巴说些什么,从他现在吐露内情时的激动,可以感受到他对那件事的有着被抓到弱点般的心虚感。

  「在那之后你还有没有跟神室一联络过?」

  「没有。」

  「那就是说这次真的是久别重逢了?」

  「所以说那又怎么样了!而且魔学系创办时的事和这件案子有什么关系了!」

  我思考着。

  那件魔学系创办时的事,令神室恨教授,教授则像是有把柄在神室手上般的心虚感。这真的会成为教授杀害神室的动机吗?或者是打个比方,会不会是神室为了一雪多年积怨跑去攻击教授,教授在抵抗时过度防卫反而杀死神室,诸如此类的。

  0部也沉默着,是在思索与我相同的可能性吧。

  然后教授愤慨地争辩起来:

  「干什么?为什么不说话了?有话就说啊,难不成这是在怀疑我?我可是有不在场证明!」他「啪」地一声拍打桌面说道:「如果有空想那种事,还不如先想想要如何破解那个无聊的密室之谜吧!」

  警部像挨了一记闷棍。

  的确。

  只要没有解开那个密室之谜,这个案子就不可能破案吧。

  2.

  在我和凛凛子对警部的恳求下,我们得以成功踏入现场所在的地下实验场地。

  我们的目的也不用多说,当然就是为了破案的搜查现场蒐证。

  其实我本身压根就没有一丁点这种打算,因为只要再等一阵子我们自然就会重获自由了。但是呢

  「这是什么话啊阿周,老师不是说『去收拾善后』了吗?」

  看来凛凛子把老师那句「去收拾善后」很认真地听进去了,所以真的准备要实地去破案。在她的行动力下,我也身不由己地一起扯进去了。

  现场采证已经由本地警局的刑事监定专家亲自到场做好了,不过听说并没有找到什么特别的线索。在第一个案子发生后,基本上我们也去现场蒐证过了(当时老师也一起),那时候没什么明显的收获。不过呢,警察之间也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多看看现场总不会有错。而且第二个案子关于神室之死的现场状况,可以看出有着诸如当时不应锁上的主控锁被锁上之类明显的矛盾。在现场多观察几遍,说不定可以弄清楚某些事。

  但是

  「如果要说有什么能弄得清楚的事,那就只有这个地下密室是多么难以解释而已吧。」

  警部摇着头说起罕见的笑话,不知道这是不是所谓不说点笑话就干不下去的状况。「总之根本就没有道理啊。主控钥匙被收押起来,案发时东西在本厅,这点我刚刚也用电话确认过了,绝不会有错。可是现场的主控锁却锁上了,再加上应该完全没有自杀动机的神室一死在里面。如果这真是他杀老实说,怎么想凶手都只会是老师了。」

  「须津警部!」凛凛子扬起非难的声音:「老师不会做那种事!」

  警部连忙摇手:「我、我当然也相信老师,再怎么说上次的案子也是她协助我们破的但是说到这个密室,已经想不出还有什么其他可能性了吧?如果主控钥匙是掉在室内,那还有可能是使用了某种魔术手法。但是在没有主控钥匙的状况下给主控锁上锁这种事,已经不是魔术手法,而是不使用法术就不可能办到的事了耶。」

  「这」

  凛凛子的反驳才起了个头就没声音了。

  「神室先生被发现时的现场状况,除了是发生在隔壁实验室以及钥匙不在室内以外,都和第一个案子赛门先生那时候是一样的吧。」我再做一次确认:「死因是缢死,没有争执过的痕迹,实验室入口的两道门都关得好好的?」

  「是啊。」

  「可以进实验室看一下吗?」

  警部犹豫了一下,可能是想抓住最后一根稻草的心态使然,「就一下子」他答应了下来。

  我们进入神室死去的右侧三号实验室。这里和中央那间赛门死去的二号实验室不同,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实验机器没有遭受破坏,井然有序地安放在室内。

  我漫无目的环顾周遭,漫不经心地思考着。第一个案子与第二个案子这两个案子乍看之下很像,实际上拥有的意义会不会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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