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改革,些许牺牲亦是在所难免,这本意可谓合理。不过,凭此两人的能耐,就只能干这等差事。
唉,毕竟人仅能成就能力所及之事。而这两人唯一能及的差事儿,便是杀人。噢,不过要取人性命,可不是人人都下得了手的。
各位说是不是?
敢问在座的各位,可有谁曾杀过人?想必是不曾有过罢?若有哪位曾干过,可就吓人了。杀生,乃天地难容之重罪。
较任何罪都来得罪大恶极。
而这重罪,必将深植凶手心中。杀过人的记忆,注定要侵蚀凶手的心灵。
即便如此,两人毕竟是为一酬壮志而举屠刀。
大志,时能让人忘却心中痛楚。
不知不觉间。
两人之心渐起变化。
唉。
其中一人开始感觉空虚。哪管自己费尽浑身解数,狠下心挥刀斩人,却仍无法成就一己壮志。心生如此想法,也是理所当然。
至于另一人,可就不是如此了。
此人开始纳闷,为成就壮志而杀,与恣意妄为的杀,哪有什么差异?
哪有可为天下国家而杀,却不能为其他理由而杀的道理?或许无论如何,杀人总该有个大义名分。但若是如此,只要随手找个理由凑合,不就得了?
唉。
某天,两人于山腰袭击一名飞脚。
此举乃是为了夺取飞脚所持之书状。想必是往昔人称密书一类的东西。
唉,其实,两人仅需撞倒飞脚夺取信函,便可完事交差。毕竟飞脚的性命与书状的内容本就毫无关系。
但当两人费了一番工夫,终于追上这飞脚时,其中一人竟举刀一挥。
从身后来个袈裟斩(注:剑道中将人体由上至下斜切的刀法),一刀便毙了这飞脚的命。另一人见状大惊,此行仅需夺取书状,何须取人性命?
并严斥同侪为何做无谓杀生。
哪知另一人竟如此回答:
既是杀生,哪有有益、无谓之分?
既是人命一条,哪有飞脚、武士之分?
又哪有武士可杀,飞脚却不可杀之理?
听闻这番辩解,另一人本欲辩驳,孰料竟找不出任何理由。一如这同侪所言,杀生本属无益。不论是出于什么理由,杀生绝无有益之理。
两人就此决裂。
一人径自下山,从此放下屠刀。
另一人则遁入山中,杀害了一名无辜女子。
唉。此女不过是个碰巧路过的山民之女,还带着一名年方八岁的可爱女娃儿。两人碰巧行经飞脚丧命之处,这下可就是在劫难逃。
没错,此女当然是吓得魂飞魄散,更何况,还带了个娃儿。
两人屏气潜藏,但终究还是教凶手给寻获。事到如今,仅有遁逃山中一途。
穿越竹林、踩过藤蔓,此女抱着娃儿死命窜逃。山中本难行,尤其是连山路都没有的深山,当然教一介弱女子跑来连连跌撞。
不仅衣裳被划得稀烂,手脚也伤得鲜血直流,尽管如此,此女仍死命奔逃。
毕竟背后有个提刀男子执拗追赶。
唉,最后还是教凶手给追上了。
讽刺的是。
此女遇害处,竟是那风神石像旁。
此时,此男已丧失理智,先是轻挥一刀,划破女子的衣带,衣裳随刀褪落。男子便将浑身是血的女子压倒在地,当着,嚎啕大哭的娃儿的面……
唉。
逞了兽欲。
如此凶残,真是连畜生都不如。
泄欲后,男子便将女子乱刀斩死。
并将娃儿推落悬崖。
实在是禽兽不如。
这下。
突有一阵风吹起。
风中还有个声音问道:
为何如此残虐不仁——?
男子高声回道:
反正横竖都得杀,下手前奸之为乐,有何不可?若未淫便杀,难道就是无罪?
吾人曾发愿祈求酬志。今日此举,乃为酬志所为。
若有任何不妥,尽管告知。
然神明未作任何答覆。
因此事已是对此人的惩罚。
事后,此人将原有壮志悉数抛诸脑后,屡屡淫人、杀人,受害者不计其数。
另一人则有感自身罪孽深重,就此放下屠刀。心中苛责,自此不再蓄积。至于另一人……
则是一见女子,便感到一阵风吹拂。而眼前之女,悉数化为与当日奸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