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二 本世纪

; 寄信给我的屋嶋太太房间号码是四〇一号房,是四楼最里面的一间。

  收到我的信后,久保小姐看一下公寓入口的信箱,四〇一号房的住户在那时已经是别的住户名了。

  很遗憾,我不记得自己足否回信给屋嶋太太了。就算回信了,我也没发现屋嶋太太的其他信件,看来她之后都没再写信告诉我怪谈的后续。我也不知道屋嶋太太现在的住址。不过若是她搬走不到一年,只要写信到四〇一号房,应该可以转送到她现在的住处——我这么想。

  久保小姐和我有同样的想法。她为了确认现在的住户何时搬来,特别拜访了四〇一号房。

  那时住在四〇一号房的是西条家。太太是三十五、六岁的家庭主妇,有三个小孩,分圳足五岁、三岁和两岁。

  久保小姐前去拜访他们,并且告诉西条太太,她正在寻找之前住户的下落,不知道西条家何时搬来?她问完后,得知西条家在一九九九年底搬来。

  「我本来想看看状况,看要不要告诉她屋嶋太太的事,问他们家是不是也有什么怪事,不过还是说不出口。」久保小姐说。

  我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收到屋嶋太太的来信。当时他们搬进去差不多四个月,算起来应该是在那年三月左右搬家,而年底时,住户已经换成西条家。屋嶋家的居住时间至多只有九个月。我不知道西条太太是否听过「擦过榻榻米的声音」,但如果她从未听说过,那还是别知道之前的住户只住了九个月比较好,毕竟这不是听了会高兴的事。

  「九个月真的很短呢。」久保小姐说。

  我问她公寓的租约多长,她回答两年。

  这是当今十分普遍的租约长度。如果租约期更长,万一生活出现不便,住户容易下定决心搬走;如果是两年,就算真出现什么问题,住户也会尽量忍耐到租约更新的时候;再者,考虑到解除租约前须告知房东的事前通知期,房客最多住到一年十个月就要找下一个住处。

  「——是啊,所以我也打算努力住到租约更新为止。」久保小姐说,「毕竟其实也没什么实质上的损害。况且一想到下个住处的押金、搬家费用,中途解约的手续等等杂务,我就觉得自己要再忍耐下去。」

  虽然现在也有一些住处不需要租约更新费。

  但在当时,房东收取契约更新费是理所当然的事。反正都要花钱,要是住到不舒服的住处,当然想搬出去。然而,如果换个角度思考,这也表示租约更新前的搬家花费是不必要的开销。一想到这也是一笔钱,当然就会犹豫不决。可能因为大家都这么想,根据日本赁贷住宅管理协会的统计,一年内就搬家的例子不到百分之一,特别是将近七成的一般家庭,会在同一物件住到四年以上。

  「即使如此,屋嶋家还是在租约期间就搬家。难道是寄信给我后,真的发生了什么具体损害吗?」

  关于这一点,我也只能说「不知道。」

  另一方面,这件事和屋嶋人太的女儿有关,可能就让她产生了强烈的危机感。

  「不管怎么说,一定是发生了什么事情。一般来说,不会有人才住九个月就搬家吧?」

  从屋嶋太太的信件内容来看,四〇一号房确实有什么东西。

  那东西从半空中垂落,有时会发出擦过榻榻米的声音。

  她想像着上吊死者的灵魂、脚尖或衣服的一部分擦过榻榻米发出了声音。如果考虑到久保小姐看到的东西,自然会想像出是穿着和服的女性上吊了

  她解开的腰带,摩擦着榻榻米。

  —问题是,久保小姐住的是二〇四号房。

  就算二〇四号房过去曾有住户自杀,也无法说明自杀者的灵魂为何出现在四〇一号房,反之亦然。四〇一号房和二〇四号房并非相邻的套房,也不是上下楼层的关系。

  而且,说到底,真的有人自杀吗?

  如果过去有人自杀,房仲业者理应会事先告知。

  考虑到现今也将心理瑕疵列入瑕疵担保责任之中,我们认为房仲业者会事先告知的想法是理所当然的。所谓出租物件的瑕疵担保责任指的是,房间存在隐藏的瑕疵或缺陷时,房东须对房客负起责任。

  例如,一般来说,房客通常无法在看房时就看出屋内管线缺陷,因此房客入住后,房间出现管线缺陷造成的漏水时,可以要求房东负起责任。知悉屋中缺陷的一年内,房客通常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或要求免费修缮;若因为无法修缮导致居住不适,房客也可以解除租约;法律上,房东具有告知房客自己所知房屋瑕疵的义务,即使房东本身不知道瑕疵的存在也须负起责任。(不过,根据合约内容,也有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状况。)

  「瑕疵」也包含「心理上的瑕疵」。一如字面的意思,就是「心理上的创伤」。

  如果房客事先知道屋子过去发生火灾或水灾,附近有垃圾焚化炉、火葬场或宗教团体的设施、黑道帮派的事务所,甚至是神社或坟场用地等,就能够避免签下有疑虑的租约。另外,「瑕疵」也包含发生自杀、杀人事件等的「事故物件」。

  以前,有一件自杀案例是大楼在六年前发生过自杀事件,因此屋主和购买公寓的原屋主解约并且要求赔偿金(横滨地院一九八九年);此外,土地买卖中,也有地上建物在三年前发生火灾,建筑物内出现死者,造成买主心理上瑕疵的案例(东京地院二〇一〇年);还有,有人在建筑物附近的仓库自杀也可视为可能造成「心理上的瑕疵」。因为自杀事件会造成土地和地上建物出现又「令厌恶的历史背景所造成的心理上缺陷」,因此视为瑕疵的一种(东京地院一九九五年)。

  另一方面,过去也何判决(大阪地院一九九九年)认定,虽然发生自杀事件,但如果发生地的建筑物被拆除,事后盖起来的新建物就不能视为有瑕疵;不过,也有一起判例显示,如果建物中发生杀人事件,就算事后拆除还是会被视为有瑕疵(大阪高院二〇〇六年)。毕竟女性杀人事件的凶手非常残暴,民众的厌恶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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