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二章 “男巫婆”

br />   说到底,魔法少女并不是九十年代初才出现的。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就已经存在着被称为“小小巫女”“小小魔法使”“奇迹(miracle)少女”等的、有着超自然能力的少女。

  然而,她们基本上没有使用她们的魔力与他者进行战斗。

  其中也有像“花之骑士蜂蜜歌尔德”一样与秘密结社战斗的人,但那些只是少数。

  一般来说,她们的活动不过是解决邻里发生的麻烦、或者像小孩子一样搞些恶作剧的程度。

  那个时候,真正的魔法少女极为稀少。

  而她们就是所谓的第一代魔法少女。

  当时还没有被称为“第一代”(这是当然的,因为会不会有第二代还不得而知),而且连“魔法少女”这一名称也没有确定下来。

  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魔法少女在极短的时间内急剧增多。

  她们和第一代一样,基本上在解决身边的麻烦或者恶作剧的时候才会使用魔力。

  然而其中也包括拥有直升飞机或巨大机器人等相当夸张的装备的人,也有少数使用魔法对抗怪物、疯狂科学家(mad-scientist)以及大规模灾害的事例。

  在这一阶段,可以确切地认为魔法少女会向下一代继续发展。

  这便是第二代魔法少女。

  也是在这个时期,各媒体开始广泛使用“魔法少女”一词。

  然后,时间便来到了九十年代。

  当时的人类正受到“鬼魔”的威胁。

  潜藏在黑暗中,伺机夺取人类拥有的“高贵的心灵”的,来自异世界的怪物。

  然而在一九九二年,第一个挺身而出保护世界的,便是“魔法偶像战士亮晶晶小星星!”。她们是第一个形成组合的魔法少女,也是“以战斗为目的而生的魔法少女”,而这个概念在当时仍属罕见。

  在那之后,受到“亮晶晶小星星!”的影响,许多“战斗魔法少女”相继登场,多数组成小队,同样与鬼魔为战。

  这便是第三代魔法少女。

  与历代的魔法少女比起来,她们相当靠近武斗派。

  有人从一开始便认为她们的战斗能力是一种危险,但因来自异世界的威胁实际存在着,她们也就变得必要了。

  于是媒体也出于好的意图而将她们大肆渲染。

  每周都会播放好几部纪录片和新闻特集,她们的活跃也投射在动画和漫画上。打开电视,每天至少都会有一个频道在播出魔法少女的节目,尤其受到年纪小的女孩子的欢迎。而其中最具人气的“亮晶晶小星星!”的动画版,可谓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恐怕没有哪个女孩子没有看过吧。

  然而在一九九七年的春天,情况急转直下。

  该年三月,以“亮晶晶小星星!”为首的魔法少女联合军突入鬼魔的大本营——鬼魔界,并发起最终决战,将鬼魔的指导着、黑暗女王Princess of Darkness打败。

  持续了五年的战斗画上了休止符,人类重新回到平和与安宁之中。

  而与此同时,“战斗魔法少女”——有着能够突入异世界并与其中的全部军队激烈交战、潜入要塞内部杀害敌方首领和干部的强大的力量的少女们——便不再被世人需要了。

  至少变成了多余的存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亮晶晶小星星!”的成员之一、蓝色水球偶像战士亮晶晶亚库亚!亮出自己的真实身份,并发表引退宣言,用英语向全世界发表了题为“魔法少女的使命已经终结”的著名演讲。

  在同一时期,当时年仅八岁的最小的魔法少女、连续纪录片“魔法少女Magical宇佐美SOS”的主人公——魔法少女宇佐美,成为了一起极为惨痛的事件的主角。

  魔法少女通常隐名埋姓秘密活动,但宇佐美却把她的真实姓名和住所地址告诉给了签约的赞助商,是一家大型游戏公司。然而该情报从打工的程序员中泄露出去,真实名称为宇佐美实实(当时八岁)的她在放学途中遭到诱拐,三天后其被勒死并全裸的遗体在山中被发现。

  当时人们以为是鬼魔的残党犯下的罪行,但实际上犯人为她的一名狂热粉丝,犯罪动机是为了对她施加暴行。她的父母和妹妹不停流泪伤心欲绝的样子,在电视画面上连续播放了数日。

  再加上其它的若干事情和案件,终于在六月下旬,国会上提出了禁止魔法少女的法案。当然也有之前事件的舆论的推波助澜——不,应该说只是大人们一直没有说出口而已,但从很久以前,人们就惧怕于魔法少女——终于在1997年8月,法案被通过了。

  就这样,《魔法少女及变身美少女战士取缔法》,通称“魔法少女禁止法”正式实行。

  变身为魔法少女者,将处以两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处以8250万日元的罚款或与之等价的财物。

  咏唱咒文或施放魔法,又或者是施放包括宝石!·七彩真诚·Repure在内的一切魔法攻击者,处罚同上。

  其中所说的两年的监禁,是仅针对于变身为魔法少女或使用魔法的事情的刑罚。

  在一般犯罪的刑罚基础上再加两年——这么说的话会更容易理解吧。若用魔法攻击人类,会进一步追究其杀人、故意伤害、暴行等犯罪责任。这么一想的话,这个刑罚算是相当重了。

  而且在这之前,使用魔法做出的事情,就连杀人也不能明确地定罪,但在这条法律中,明文规定“处以与使用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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