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酒槽区三号街的万事屋 第三章(中)「Grasp 牢狱中的少年们」

实。难道莫尔特也是其中一人吗?

  然而,以军人来说,他果然还是太过年轻了。

  柯恩曾经听莫尔特说过,他在婴儿时期被一个商队捡到,之后一直在世界各地漂泊。事实上,他有时也会突然讲出遥远国度的知识,柯恩也曾经看到他用没听过的语言,轻松地跟来自异国的人打招呼。

  他表现得不像临阵磨枪,感觉像是亲身体验所学来的知识。就算莫尔特性格诡计多端,但他不是那种会读书,或是向人请教学问的人。

  「他究竟是在哪里获得这种武器……要不要试著问问那孩子呢?刀子的来源,还有莫尔特的过往……就是因为不明白这些事,所以才会惹人怀疑。既然如此,我们就直接询问,如果他愿意老实回答,或是……」

  「不。」布兰迪多说道,将刀子拿到手里。

  「在那之前,我只有一个问题要问他。只要他肯回答,剩下的就简单了。」

  我去准备一下——留下这句话,布兰迪多也离开了调查室。

  不久后,从专门调查事件的「调查部」传来报告,表示找到了花店老板的遗书。

  2

  牢房设在总部地下,所以自然不会有什么窗户,牢房内一片漆黑。

  地板和墙壁都铺著表面粗糙的冷硬石砖。可能就是因为这样,就连空气也冷飕飕的。身体发冷……感觉彷佛躺卧在下雨的夜晚。

  他久违地使用了刀子。牢房里有两张床,莫尔特坐在其中一张床上,望著自己的右手。

  最后一次使用那把刀子,究竟是什么时候的事呢……莫尔特回想,记得那大概是在两个月前,当时自己和莱伊正在街上闲逛,结果遇到俗美亭的老板,从他那里拿到了大香肠。当时他们带著香肠到郊外,在那里生火烤来吃,最后一次使用刀子,就是用来把香肠切成两人份。

  自己还真是过分——莫尔特笑了起来。不过,这应该也就表示他已经逐渐习惯了这座利口镇……以及作为一个平凡人的生活,所以才干得出那种事吧。

  然而,结果终究是——莫尔特撑起上半身,背靠著墙壁。

  「唔!……啊,可恶!柯恩那个该死的家伙!」

  随著声音在耳边回响,自从昨晚被丢进牢里之后,就一直躺在床上呻吟的莱伊终于苏醒过来。只见他肿著脸颊,眼睛骨碌碌地张望四周,意识到自己被关在牢房之后,伸手轻抚著肚子。

  「从肚子的饥饿程度来看……时间应该过了半天吧。」

  「莱伊……你身上真是带了个好时钟呢……」

  事实上,此刻正值中午时分,换句话说,从莱伊被丢进牢里开始算起,已经过了大约半天的时间。

  莱伊一爬下床,随即抓住粗粗的铁栏杆,对著看守牢房的团员喊叫。莱伊跟每个团员都很熟,只见他呼喊对方的名字,询问有没有饭吃。

  「马上就到中午了,上头会好好放饭,你就等著吧。」

  「那就好。」莱伊说道,马上后退坐到床上。由于床就紧挨著牢房左右两侧的墙壁,所以当他一坐到床上,自然变成与莫尔特面对面的姿势。

  虽然肿著一张脸,不过比起昨晚被丢进牢房时的惨样,他的脸颊已经消肿许多,莱伊目不转睛地看著莫尔特。

  「那么,就利用吃饭前的这段时间……莫尔特,告诉我真相。」

  莫尔特知道他想问什么,因为柯恩已经逼问过他一顿。然而,他能回答的不多。尽管那个黑衣男并非刻意为之,但目前所有的状况证据都显示莫尔特就是犯人。

  现在的莫尔特身上没有能推翻案情的证据。非要说的话,就是他没有犯案动机,而且说要顺道去花店送蔬菜的是奥莉比这名第三者,另外就是莫尔特从奥莉比和莉兹面前消失,一直到浑身浴血跑到街上为止,这段时间相对短暂。

  然而,上述三项事证皆难以证明他的清白,反观状况证据与命案现场的惨烈程度相互印证,每一项证据的证明力都相当强。

  假如想推翻案情……莫尔特可能必须把自己的一切全盘托出。然而,他觉得就算那么做,状况也很难翻盘。而且就算获得释放……若是坦言了一切,自己也无法继续在这座城镇待下去了。

  虽然知道迟早要离别,只是没想到来得这么快……一想到这里,莫尔特就感到苦闷。

  「吶,莫尔特。」

  莱伊的目光犀利。眼神完全不像是个年仅十一岁的小鬼头。

  一方面也是因为彼此在这三年间过著同吃同睡的生活,莫尔特觉得自己要是再多说下去,一下子就会露馅……

  因此,他准备以沉默回答莱伊的问题,然而——

  「犯人是什么样的家伙?」

  莱伊突然这么询问。

  「自己没杀人」、「犯人早已在店里」……当莫尔特向柯恩勉强挤出这些供词时,这个少年应该没听见才对。换句话说,莱伊所收到的消息,应该只有莫尔特手持刀具,在浑身浴血的状态下,从店长陈尸的花店冲到大街上,然后打倒了两名年轻的义警团团员……他应该只知道这么多,尽管如此,他却……

  「我说啊,莱伊……虽然由我来说很奇怪,不过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先怀疑我是不是犯人才对吧?」

  「莫尔特应该没有杀人吧。」

  莱伊只说了这么一句话。他肯定没有理由。因为自己这么想,所以认为莫尔特不是犯人。他对此深信不疑。就像个孩子一样,自顾自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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