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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孩童健全养育成人,保护其不受犯罪行为侵害条例(节录)
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清丽指定都市第八号条款
第一章 对孩童会产生负面影响之行为的规范
一 未经许可,任何人都禁止持有不健全物品。
二 本条例提及的「不健全物品」之定义,以《公序良俗健全育成法》所述为基准。由于该法令之规范,本条例无法列举具体事例,届时全权委托善导课暨风纪委员判断。
第二章 罚则
一 为满足自身不健全欲望而持有不健全物品之未成年人,处三日以下拘役及善导课矫正教育。
二 二十岁以上者若基于与「一」同样之目的持有不健全物品,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三 持有不健全物品者,不得以「不知其为不健全物品」为由逃避罚则。
但持有者无过失之情况不在此限。
第三章 目的
一 本条例为了将危及孩童生命、身体、精神之犯罪行为防范于未然,保障孩童安全及其健全的成长过程,兹此阐明第一清丽指定都市、善导课及风纪委员职责,并规定必要设施及应当规制之行为。
二 关于本条例之适用范围,禁止因偏离前述目的之其他目的滥用本条例。